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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赵某、韩某某、白某某贩卖、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省外毒品卖家被告人赵某…

案例一:赵某、韩某某、白某某贩卖、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省外毒品卖家被告人赵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商定交易150克海洛因。随后韩某某邀约被告人白某某一同前往帮其将运输毒品,并承诺白某某成功带回毒品后,给付人民币5000元报酬。白某某应允后,于同年的10月、11月韩某某两次分别向赵某购得毒品海洛因150克后,均由白某某将毒品藏匿于身上,二人再乘车返回,韩某某如约每次支付白某某5000元的好处费。同年12月7日,韩某某、白某某再次一同乘车前往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晨8时许,赵某驾驶一辆银色越野车与韩某某、白某某碰头。三人在赵某车上进行交易,赵某将一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交给白某某,白某某即将该包毒品藏匿于其内裤底部,韩某某将现金人民币3万元交付给赵某。当日9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火车站门口将白某某及韩某某抓获,并在白某某内裤底部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1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赵某家中将赵某抓获,并在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及毒资人民币3万元。经称量及鉴定,在白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99.7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4.53%;在赵某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52.0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4.22%。

另查明:2020年7月,熊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赵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商定以200元每克交易150克毒品海洛因。随后熊某用人民币29000元从赵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149.65克进行贩卖。2020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熊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熊某家查获其向赵某购买后进行贩卖所剩的146.63克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从该毒品疑似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0.06%。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649.41克给他人、为贩卖而储存毒品海洛因52.07克,共计701.4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499.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受雇帮他人多次运输毒品海洛因499.7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宽处理,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受韩某某的安排多次运输毒品,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赵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韩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有毒必究、贩毒必惩。毒品犯罪作为一种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人身健康、家庭及社会治安、国民经济都带来极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达701.48克,被告人韩某某多次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达499.76克,被告人白某某受雇帮他人多次运输毒品海洛因达499.76克,以上三人之行为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通过对以上三人依法严厉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下步工作中,人民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一如既往从严从快依法打击各类涉毒品犯罪,积极推进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法治安顺、平安安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张某某、陆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同其子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陆某某多次为吸毒人员韦某、吴某某、白某某、胡某向张某某、王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参与上述人员吸食。自2021年1月至6月,陆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毒款微信支付记录达70次,总额达人民币42220元。陆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毒款微信支付记录7次,总额达人民币2840元。2021年6月24日22时许,陆某某从张某某家中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驾驶一辆无牌黄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由张某某家中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陆某某右边裤子口袋搜查出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同时,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与王某某抓获,并查获小型电子秤等物品。在抓获过程中,张某某紧急从卧室窗户扔出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10个,被民警从张某某卧室窗户外墙角处查获。经称量,从张某某卧室窗户外墙角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0个,毛重合计5.62克,净重合计5.23克;从陆某某身上搜查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个,毛重合计0.99克,净重合计0.90克。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2个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长期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判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判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件启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父母则是教育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本案被告人张英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贩卖毒品,使得本该享受家庭呵护、接受校园教育的王某染指毒品犯罪,彻底打碎了王某安宁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张英作为一名母亲不仅怠于承担监护义务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以身试法,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张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31日,公安禁毒大队在一高速服务区停车场内开展例行抽检工作,在车牌号为浙ABQ30挂申通大货车运输的邮包内发现收件人为“孙某”的邮包单号包装异常。公安民警当即将两个邮包进行检查,发现两个快递中共有10盒邮寄物,每盒中有10包粉末状,公安民警随机抽取一包用甲基苯丙胺检测板进行初查,发现甲基苯丙胺反应呈阳性。随后,公安民警对邮寄物中有嫌疑的100包可疑物品进行称量、取样后封存,剩余包裹按原邮寄渠道寄出。

2020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冀G207C1现代小轿车领取上述两个邮包。当日17时28分至40分,张某三次拨打快递员电话,在确认上述邮包已到达之后,张某持写有邮包单号773048550374160及电话号码18288151867的纸条来到中通快递门店领取邮包,经快递代收处负责人核对张某系上述邮包的收件人后,将上述邮包交给张某。张某领取邮包后离开,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实施抓捕,张某立即将手中的邮包丢弃逃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称量,张某收取的邮包内100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470.67克。经鉴定,该100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02%至82.33%。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通过邮寄的方式从云南省将毒品甲基苯丙胺2470.67克运输至山西省天镇县,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70.67克,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三、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启示】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毒品犯罪不仅害人害已,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运输毒品,铤而走险,不惜从其居住地开车到一百多公里外并且捏造虚假身份收取毒品包裹,未获暴利,反获十五年监禁之刑。通过本案对张某的依法严惩,给心怀侥幸的毒品犯罪分子敲一记警钟,毒品犯罪,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何种手段,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四:梁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某某欲贩卖冰毒以此获利,遂请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寻找购毒品,李某某明知梁某某购买冰毒是为了贩卖,仍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在李某某告知梁某某可以购买毒品后,梁某某向他人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并交于李某某。2021年2月10日晚上11时许,梁某某、李某某乘车到达目的地后,李某某独自前往交易地点花费人民币9300元,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随后,梁李二人携带购买的冰毒返回,并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若干零包待贩卖。期间,梁某某拿出部分冰毒与他人共同吸食,并积极联系他人前来购买但未果。同月24日,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四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10.83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于同年3月4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经对梁某某、李某某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李某某因吸食毒品曾被行政拘留一次,被强制戒毒两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后欲高价贩卖以此获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梁某某欲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出资购买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10.83克,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地位和作用,系主犯,应从严惩处,鉴于其所购买、贩卖的疑似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尚未造严重后果,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综上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梁某某以贩卖为目的,积极联络并亲自完成购毒交易,其在交易过程中已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梁某某贩卖毒品行为的发起和达成起到重要作用,相比于被告人梁某某,应认定其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其所贩卖毒品数量达到10.83克,鉴于其所购买、贩卖的疑似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尚未造严重后果,系犯罪未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犯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扣押于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华为CDL—AN50型号蓝色手机一部及华为ASK-AL00X型号蓝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件启示】犯罪分子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无视国家禁令,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因其贩卖的是假毒品,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二被告人不知毒品系“假毒品”而予以购毒待贩卖,系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实现犯罪结果,系犯罪未遂。同时,因其贩卖的系假毒品,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本案审理,进步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始终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五: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 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灰色五菱小型面包车,将吸毒人员常甲、李乙、王丙、董丁四人拉至一坡顶处,秦某某容留并参与常甲、李乙、王丙、董丁四人在自己的面包车内吸食毒品冰毒。经对秦某某、李乙进行尿液检测(胶体金法),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秦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秦某某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件启示】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进而危害社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将轿车变成“毒车”,让吸毒者能够比较放心地吸收毒品,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的行为,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犯罪,应予以刑罚处罚。








源丨安顺中院 刑二庭

编辑丨孙跃 审核丨 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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