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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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草案作了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草案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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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改。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15个省(区、市)20个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根据《授权决定》的要求,“试点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的相关程序规则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达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周强说。

草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16处调整,其中新增8条,修改8条。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正案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为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在促进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丰富人民群众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修订草案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扩大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指定的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

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类型的不同,修订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这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执行,有效防控假调解、假确认风险。”周强说。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草案修改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简化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

修正案进一步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门槛,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将适用标的额由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30%”增加为“低于50%”,并增加了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方式。同时,为避免在实践中被滥用或适用不当,修正案草案规定,确权、涉外、要求评估鉴定、遗漏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小额诉讼中的答辩期和举证时限由第15条缩短至第7条。审判方式可以简化起诉、辩护、传唤、送达、审判、判决等文书,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试用期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草案还赋予当事人不同意程序的权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根据修订草案,我们将建立独任法官普通程序审判模式和二审独任法官审判模式。

修正案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解除了独任之间的严格约束

修正案草案明确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促进民事诉讼方式适应信息时代,为线上诉讼未来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允许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细化生效标准,进一步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丰富送达渠道,增强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修订草案将公示的服务期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进一步缩短审理期限,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关于作者: 鸟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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